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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毒工作监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 销毁,第十六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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