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 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 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