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 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