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五 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 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外国企业和港.澳 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