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 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 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三 个人账户的利息,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七条、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第十八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 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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