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 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第十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 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 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四 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 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一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 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二 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第十八条。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