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文件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