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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 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 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 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 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 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 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 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 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 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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