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 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 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 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 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 完整.明晰 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 展览馆 医院,车站 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 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 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 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 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 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 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 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 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 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