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 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 乡道 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 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 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 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 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 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 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 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 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