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 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公墓建成时 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 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住址 地址 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 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 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 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 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