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 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 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 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 清洁 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 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 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 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 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 四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 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 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 工商 建设.国土资源。林业 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