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 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 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 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 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当地民政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 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 墓穴使用年限,五 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