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 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 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 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 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 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 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 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 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 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 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 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 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 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 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 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 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