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 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