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计划,财政,卫生.民政 公安 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 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