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 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 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 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 粮食,消防.水利,工业 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 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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