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 土地监察证 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严格执法、第三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 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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