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 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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