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其沉迷网络 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 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 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 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引导、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 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公安,环境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 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 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 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 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 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条.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