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 教育未成年人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 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 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 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