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复查 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经信访复查。复核 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 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 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五 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 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 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 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