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 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 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 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 经信访复查 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遵守工作纪律 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 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 不得将举报 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 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 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 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 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