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 监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 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 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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