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 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 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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