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贷款申请 五 监督 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八 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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