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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 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 通电 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市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四 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 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 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 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 规划、建设 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 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 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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