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由政府协议收购。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 通电 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 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 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 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四 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用地单位 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