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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 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 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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