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 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 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 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 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 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 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 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 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六 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 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