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 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 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 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 应当立即处理.二 对情况较复杂 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 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