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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十一条、市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 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 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 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 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 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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