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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二 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 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 区 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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