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专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 设计.施工 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第十七条.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