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海上锅炉 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7。2 1,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应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设计和生产,按规定取得出厂合格证书。铭牌,标识及文件,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7、2.2 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工作应由具备有关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开展 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改变使用条件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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