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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是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政府性投资的市政道路、绿地 广场等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公共建筑 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责任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进行标识,四.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五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维护管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擅自挖掘.拆除 改动海绵城市设施,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 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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