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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障监管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一,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并将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四.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五.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科普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开展效果评估、为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支持、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状况、相关信息纳入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监督 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设施管理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 并指导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遇到紧急情况时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和其他参与处置的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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