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打造数字经济特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 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数字经济促进应当遵循系统布局,创新引领 数据赋能.开放合作。包容审慎 安全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 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 跨领域的重大问题.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第五条,市,区、县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智库作用.定期或者适时对本级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数字经济发展重点、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化数字经济发展道路,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特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等领域、第八条,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探索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建设公平规范 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