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 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 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二十九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有吸烟、饮食 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 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 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 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