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防安全第三十七条。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在住宅楼,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人员 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第三十九条、车站。医院,商场 学校 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停车设施.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 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第四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第四十一条 电动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车停放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