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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充分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医疗,教育 住房,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具有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或者集中供养,各级人民政府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十四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贫困或者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 托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机构供养,托养或者居家安养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第五十七条 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农村住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助城乡贫困残疾人脱贫解困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扶贫计划、在项目安排和扶助资金投放上予以优先照顾,第五十九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享受优惠或者免费 提供电信,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本条第二.三款的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承担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的法律事务、应当依法优先受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且经济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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