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金融安全的 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四条.规章设定罚款数额 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 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