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 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 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 造型 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 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 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 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 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 焚烧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