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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 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 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 体量 造型 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 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 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 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 展览 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 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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