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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 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 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 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 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 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 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 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 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 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 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 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 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 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 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 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 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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