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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 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 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民政.水务 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 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坐向 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 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 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 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 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 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 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 有必要使用乐器 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 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 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 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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