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主任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 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二 负责辖区公共管理 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 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进行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防汛抗旱,森林消防,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反映社情民意 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 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 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 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