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家教 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 完善座谈会 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 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及时移送办理、二 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 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