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 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 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鼓励从事动物饲养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