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是指城镇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服务于公众 用于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以及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二 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是指城镇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仅服务于特定区域.用于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以及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的设施 包括自用排水设施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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