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 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 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五、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