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 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 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