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取水管理第十四条。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批准。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