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 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 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