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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 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 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 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 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 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 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 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 污物及废弃物 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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