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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地域特色与文化内涵、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行办法、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 粉刷,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的造型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 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需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筑物,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 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 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路缘石.便道砖等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由其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定期维护,保洁.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充,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雨箅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 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无堵塞、井盖,雨箅等设施出现堵塞。破损,移位。塌陷 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补充。第十七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 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 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 并按照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照明设施,第十九条、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线,缆,杆 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专项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外观形式与整体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保持完好、整洁 二、内容真实 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 出现脏污.破损或者字体残缺 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 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等,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散发商业性广告 传单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活动。为方便居民生活。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明确允许临时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具体地段,时限和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地段,时限和范围内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 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 不得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 宣传,推广商品或服务,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经营者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 公共停车场.位,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科学施划配套的停车点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停放秩序维护和运营调度工作措施。及时清理 回收违规停放和故障,破损,遗弃的车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按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通行情况,市容环境情况,科学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明的车辆停放地点和方向依次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第三十条、占用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应当保持地面硬化铺装平整.完好.标志标线规范,清晰,地面硬化铺装或者标志标线出现缺损、剥落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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