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 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 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 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 四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 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 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 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 广播电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 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 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 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 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