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 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 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 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 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 财政 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 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 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 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 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 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 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