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进建筑运行,维护绿色化 精细化、智能化,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污染和碳排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建筑绿色运行 维护管理 加强信息应用,促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第二十三条.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 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和稳定运行.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完备 明确专人负责,二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 用水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建筑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六条,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推动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用电,用气、用热 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设备设施,规范数据报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的用电,用气 用热 用水等结算数据、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综合性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市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三十条。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 应当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鼓励节能绿色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以及公共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实施,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第三十一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 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三十二条.本市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建筑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拆除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和清运措施等,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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