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 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 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 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