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 市政园林 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 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 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