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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