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整改,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整改总体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有关责任机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自行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未到位的原因。整改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 将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协同联动 健全完善重大问题线索移送和重要问题转送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落实并健全相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