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二、违法利用,占用卫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线的、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 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的.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卫河水生态保护、防洪减灾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